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作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下列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
事前核查并予以认可: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向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向九江惠城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
交易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
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朝合:___________________
王爱东:___________________
周 灿: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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